羅山法院發(fā)出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發(fā)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實質功能

發(fā)布時間:2023-05-10 14: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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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網(wǎng)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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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必須本人到庭?有代理人也不行?近日,羅山縣人民法院嘗試微創(chuàng)新,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發(fā)出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親自到庭參與法庭調查,成功查明案件事實,促使當事人解決矛盾糾紛。

羅山法院發(fā)出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發(fā)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實質功能

該案第一次開庭中,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但代理人和原告方對借款的支付方式和具體數(shù)額產(chǎn)生較大爭議,且均不能清楚說明或有效舉證,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

考慮到被告本人作為實際借款人,對實際借款數(shù)額等情況最為了解,為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該院依法向其發(fā)出了《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開庭,被告本人按照《到庭令》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庭參加訴訟。開庭前,法官組織雙方簽署并宣讀了《如實陳述保證書》,承諾向法庭據(jù)實陳述。

隨后,被告本人就其收款情況向法庭進行了詳細說明,并與原告就爭議事實進行再次梳理、陳述、當面對質,使法庭更加完整和清晰地查明了案件事實,最終通過調解的方式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當即履行部分欠款,同時承諾將如期歸還剩余部分。至此,這起原本證據(jù)薄弱、事實不明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得到妥善調處,實現(xiàn)案結事了的良好社會效果。

在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但一些案件存在本人不出庭導致關鍵事實說不清的問題。如果法官僅憑當事人出示的單薄證據(jù)甚至孤證,簡單套用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判決舉證不能的一方敗訴,可能會引發(fā)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盡責的質疑。

羅山法院發(fā)出首份《當事人親自到庭令》,是將民事訴訟法的理論規(guī)定轉化為司法實踐的有益嘗試,有效地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長久以來存在的一些案件當事人拒不到庭而導致待證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鞯那闆r,進一步發(fā)揮了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的實質功能,回應了司法實踐的現(xiàn)實需求,提高訴訟效率,維護了司法實體公正。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jù)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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