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峽縣法院:醉酒后墜樓受傷 酒店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全球速看

發(fā)布時間:2024-05-29 17: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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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網(wǎng)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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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酒醉后入住酒店,夜間從酒店房間窗戶墜落受傷,住客將該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醫(y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相關賠償共計十五萬余元。酒店是否對住客的墜樓存在過錯?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住客酒后墜落是否應對自身過錯行為造成后果承擔責任?


【資料圖】

案情簡介:

2023年某日夜,張某某和朋友飲酒后,和第三人丁某某共同入住西峽某酒店四樓。凌晨4時許,因張某某起床要去衛(wèi)生間,沒有開燈,走到房間窗戶(開合寬度約17厘米)處,爬出窗戶跌落樓下摔傷。 張某某受傷后,在西峽縣人民醫(yī)院住院60天,醫(yī)療費共計111849.6 5元。經(jīng)診斷為:尺骨骨折、腕骨骨折、下頜骨骨折、 上頜骨骨折、肺挫傷等。

法院審理:

張某某認為,酒店安裝的窗戶限位裝置存在安全隱患,違背了窗戶開啟限度不得超過15厘米的規(guī)定,且事發(fā)房間沙發(fā)擺設在窗戶旁邊,沙發(fā)與窗戶平臺高度接近,導致自己在酒醉意識模糊的狀態(tài)下,誤把沙發(fā)當床,把窗戶當做衛(wèi)生間門的錯誤判斷。因此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所受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酒店辯稱,窗戶限位器設定為15厘米并非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無論案涉房間限位器是15cm還是17cm,均不足以讓一位成年人發(fā)生失足墜樓事故。張某某并非瘦弱體型,若非主動實施攀爬窗戶并將身體伸出窗外的行為,就不足以發(fā)生墜樓事故,張某某應由其個人承擔損害后果。

法院審理該案后,依法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酒店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經(jīng)營者負有安保義務的前提是經(jīng)營者對危險源具有一定可控性,但酒店房間在住客入住期間屬于住客的個人空間,酒店經(jīng)營者無法預見并控制住客在入住期間的所有活動。本案中,酒店作為經(jīng)營者,在張某某入住酒店時已進行了核查登記,但對于張某某在入住房間后這一私人臨時場所內(nèi)的行為是無法預見并進行控制的。且案涉窗口安裝有限位裝置,經(jīng)公安機關檢測,窗戶打開后的最大寬度僅有17厘米,在正常情況下成年人不主動實施攀爬窗戶并將身體伸出窗外的行為不足以發(fā)生墜事故。張某某作為一個身高約1.6米左右的成年人,在爬上案涉窗臺后不擠壓、不側身的情況下不可能從窗戶墜出房間。在行為人主動實施危險行為的情況下,即使經(jīng)營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也無法避免危險行為及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在無充分證據(jù)證明酒店的設計違反安全規(guī)范、存在安全隱患的前提下,不應當要求酒店對處于私密空間顧客的所有活動盡到過高的注意義務。

出行在外,個人作為生命健康的第一負責人,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酒店經(jīng)營者更需時刻查漏補缺,預防發(fā)生潛在危險,積極探索更為周全的安全預警、保障機制。(供稿: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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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西峽縣法院:醉酒后墜樓受傷 酒店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全球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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