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么區(qū)別?最新勞動合同涉及違約嗎?

發(fā)布時間:2023-06-16 1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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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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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么區(qū)別?

《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nèi)容有沖突。一旦出現(xiàn)法律沖突,在實際操作當中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一個很現(xiàn)實的問題。

《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內(nèi)容是一些原則規(guī)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秳趧臃ā废旅嬉腥舾蓚€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里的一個整體法律?!秳趧雍贤ā肪褪恰秳趧臃ā返淖臃ㄖ?,它跟《勞動法》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xiàn)了法律沖突,就應該采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沖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可以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jīng)取代了《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最新勞動合同涉及違約嗎?

最新勞動合同有涉及違約行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為: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guī)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chǎn)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yè)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zhí)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guī)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yè)、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標簽: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法律沖突 最新勞

   原標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么區(qū)別?最新勞動合同涉及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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